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起重吊装“十不吊”规定

作者:  来源:  时间:2013年04月18日  字体:[  复制 打印 网址
1. 起重臂和吊起的重物下面有人停留或行走不准吊。
  2. 起重指挥应由技术培训合格的专职人员担任,无指挥或信号不清不准吊。
  3. 钢筋、型钢、管材等细长和多根物件必须捆扎牢靠,多点起吊。单头“千斤”或捆扎不牢靠不准吊。
  4. 多孔板、积灰斗、手推翻斗车不用四点吊或大磨板外挂板不用卸甲不准吊。预制钢筋混凝土楼板不准双拼吊。
  5. 吊砌块必须使用安全可靠的砌块夹具,吊砖必须使用砖笼,并堆放整齐。木砖、预制埋件等零星物件要用盛器堆放稳妥,叠放不齐不准吊。
  6. 楼板、大梁等吊物上站人不准吊。 7. 埋入地面的板桩、井点管等以及粘连、附着的物件不准吊。
  8. 多机作业,应保证所吊重物距离不小于3米,在同一轨道上多机作业,无安全措施不准吊。
  9. 六级以上强风区不准吊。
  10. 斜拉重物或超过机械允许载荷不准吊。